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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于历年8月5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尤猛军

8月27日



福州市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应当以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大体遵循防治相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理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对个人住宅属于经鉴定的危险房屋的修缮加固或者改建进行规划批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房屋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采用中的住宅结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与旅游、体育、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办理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日常巡逻和定期专项检查,发现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推广业务

(三)对本辖区内房屋结构安全新闻进行收集、整理、总结和报告;

(四)督促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管理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排除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五)协助房屋安全鉴定,设置危险房屋警告标志;

(六)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组织疏散、搬迁和临时安置相关人员;

(七)依法处理房屋结构安全突发事件;

(八)履行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本市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结构安全新闻管理平台,公共安全隐患住房新闻应当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结构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办法,并及时接受投诉和举报。 投诉、保密举报人新闻的投诉、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住宅结构安全管理工作,普及住宅结构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宅结构安全责任意识。

第二章房屋结构的安全责任和风险排除

第十条建设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个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房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查、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二条房屋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采用。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可能威胁周边房屋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部门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及时排除和修复危险。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结构的安全责任人。 房子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其管理单位是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

房屋所有权人失踪或者房屋权利不明,有托管人的,托管人为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而未托管的,房屋聘用人为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房屋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者管理的,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者没有按照约定委托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的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者管理,共有产权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房屋租赁人、借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采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维护房屋结构安全,承担下列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一)根据房屋设计用途、建筑物的采用性质和不动产权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采用房屋;

(二)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强维修、拆除等避险措施。

(三)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调查、检测鉴定和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人员;

(四)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房屋安全检查鉴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租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未提出设计方案的,擅自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房荷载;

(二)非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3)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尺寸,连接阳台的砖,拆下混凝土墙体

(4)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厕所、厨房

(五)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进行房屋维修、改造或者室内装饰装修等,需要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维修、改造或者装修等依法无需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向物业服务公司申报登记。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登记。

第十八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由出租人负责。 房屋出租人应当确保租赁的房屋满足房屋的采用安全要求,具备居住功能。 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的居住房间为最小租赁单位,按原设计的居住房间出租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注明租赁部位。

闽讯:《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九条村(居)民委、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或者管理区域内房屋结构安全的日常检查,发现危害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 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解决的依法由其他部门解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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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学校、医院、会场、车站、商场、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以及生产现场、职工宿舍、附属用房的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应当每年检查房屋结构安全,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结构安全文件。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与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前款规定的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每年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专项定期调查,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领域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和排查中发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通知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依法处置。 处分前,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法关于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规定。

经认定不能采取修改措施消除影响计划实施的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 还可以采取修改措施消除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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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危险房屋的管理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一)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超过规范增加地面荷载;。

(二)改变房屋的规划用途或者采用性质,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

(三)房屋地基、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状况的;

(四)房屋达到设计采用年限并拟继续采用的;

(五)学校、医院、会场、车站、商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物达到设计采用年限的三分之二的,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六)其他依法需要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况。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鉴定人一定数量。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日常管理检查发现房屋出现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催收,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尚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且有严重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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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鉴定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中确定注意录用、解决录用、停止录用、整体拆除的解决意见。

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发送给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 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收到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及时报送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法需要其他部门解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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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与房屋采用者不一致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将鉴定报告复印件告知房屋采用者。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督促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避险的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解决意见和解危险期,并督促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避开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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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鉴定危险房屋的,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避险通知书等提出的意见和期限完成管理,解除危险。

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危险房屋标志,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避险措施。 鉴定报告提出停止录用、整体拆除意见的,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应当立即撤出或者组织人员撤出。

房屋为历史建筑物,有损坏危险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满足正常招聘要求的,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临时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并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危险房屋实施修缮加固或者改建时,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

翻修工程完成后,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复核。 讨论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时,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三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况,请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采取人员清理、恢复原状、限期补缴手续等必要措施及时完成管理,解除隐患,由鉴定机构出具复核报告后,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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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住宅以及学校、医院、会场、车站、商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的,房屋所在地领域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属于现场的,所属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与房屋所在地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属于化工公司现场的,房屋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一条危险房屋管理期间,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不得将其出租、转让、出租,不得以危险房屋为场所申请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房屋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严重危险状况,并且威胁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状况。

(一)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拒绝、怠慢采取措施管理危险房屋;。

(2)房屋采用者拒绝协助履行危险房屋的管理义务

(三)历史建筑物有损坏的危险,所有权人或者聘用人确实不具有维护和修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因突发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导致房屋发生突发危险情况时,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房屋结构安全应急措施的要求,开展房屋结构安全应急措施,并根据现实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采取任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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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或者禁止采用有关设备、设施,限制采用或者关闭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人员密集活动和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二)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和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三)控制水、供电和可燃气体、液体运输等危险源;

(四)采用或者拆除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五)组织人员的撤离;

(六)其他合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4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还可以采取修改措施消除对计划实施的影响,限期修改,可以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采取修改措施不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闽讯:《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住房装修管理办法》处罚:

(一)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未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地面荷载的;

(2)连接阳台的砖,拆下混凝土墙体时

(三)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和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第三十七条房屋结构安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的,处3万元罚款:

(一)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二)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鉴定报告、复核报告和有关材料的;

(三)未按要求为危险房屋解除危险;

(四)出租、转让、出租未管理的危险房屋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结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被处罚部门将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新闻平台。

第5章附则[/s2/]

第四十一条集体土地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去年10月1日起施行。

标题:闽讯:《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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