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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建立银领域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其中列举了11个重点,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为了增强银领域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领域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建立银领域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闽讯:央行:分档管理房地产贷款 银领域金融机构需调整房贷业务比例

首先,通知所称“银领域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领域金融机构。 通知指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领域金融机构(不包括境外分行)的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贷款余额的比例(房地产贷款余额)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贷款余额的比例(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符合银保监会明确的管理要求,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不得超过明确的房地产贷款占有率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上限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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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领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机构类型,逐步管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具体划分和相应管理要求见附件),综合考虑银领金融机构规模快速发展、房地产系统金融风险表现等因素,及时适用机构范围、风险表现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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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快速发展水平、辖区内做法人银领域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优势,以本通知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准, 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可以合理明确在本辖区内适用于相应地裁人银领域金融机构的房地产集中度管理要求。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本辖区内做法人银领域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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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该通知,2009年12月底,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过管理要求,超过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 2个百分点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 房地产贷款占有率、个人住房贷款占有率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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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与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过管理要求的银领金融机构相比,制定业务调整过渡期逐步达到管理要求的调整方案,确定收敛于管理要求界限的具体措施。 适用于一级和二级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领金融机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并每季度报告执行情况。 适用于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领金融机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每季度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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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由银领金融机构提出申请,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当地人民银行分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判断为合理的,可以适当延长业务调整过渡期。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银领域金融机构采取追加资本要求、调整房地产资产风险权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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