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15字,读完约2分钟

某商场开业促销活动,为了吸引顾客,商场广播周期播放事先录制的某网红主播的声音,文案是所有女性。 请观察oh my god,然后买它。 那么,可以自由采用名人的声音吗?

福建省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解析:不得随意聘用。 姓名、声音和肖像画一样可以识别自然人的人格特征,特别是对声音特殊的声优、播音员等自然人来说,他们的声音不仅有辨识度,而且根据许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据此,民法典新增加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并参照了适用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项规定,自然人的声音必须保护,但被保护的声音必须能够识别特定的自然人。

闽讯:话说民法典|随意采用名人声音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这位网红主播作为全国知名的流量主播,他的声音极具辨识度,未经许可的录用构成了侵权。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采用、公开或者许可自己的肖像画。 肖像画是通过影像、雕刻、绘画等方法反映在一定载体上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百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新闻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采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法采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闽讯:话说民法典|随意采用名人声音构成侵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采用,参照关于适用肖像许可采用的规定。 关于自然人声音的保护,请参照肖像权保护适用的相关规定。

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

标题:闽讯:话说民法典|随意采用名人声音构成侵权

地址:http://www.fangcetianxia.cn/xwzx/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