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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全民创业热潮兴起,许多退休人员或内退人员喜闻乐见,重新开始工作。 许多公司从节约人力成本的角度出发,乐于聘用这部分人员。 对退休后的再就业人员,退休打工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我没想到他们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时,经常会遇到维权困境。 此次讲法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对劳资双方有所启发。

闽讯:男子内退后应聘新单位年薪10万元 为讨欠薪打官司

退至例1内应聘的新公司关于工资不足的诉讼

甘先生原是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企业)的员工。 2009年,他在该公司办理离职辞职手续,每月领取生活费800多元。 年7月,在红旗企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退休金。

年10月,甘先生到龙岩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华锐企业)上班。 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年薪10万元,华锐企业每月先支付基本工资5000元,到年底不再支付4万元。

合同签订后,华锐企业每月向甘先生支付基本工资5000元(预扣税),至年4月。 从年5月到年2月,华锐企业只付给小甘1.32万元工资,按约定每年年末一次也没付给他4万元。 甘先生在华锐企业到去年2月为止辞职了。

去年年底,甘诉华锐企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22.6585万元和经济补偿金3.7499万元。

审判中,华锐企业辩称,甘因未与红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聘华锐企业上班,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 在甘先生违约之前,华锐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经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公司停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勤人员、下岗职工以及公司经营性停产的长假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雇佣纠纷,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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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先生从红旗企业内退到华锐企业上班,在未领取养老金之前,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甘先生于年7月领取养老金后,双方转入劳务合同关系。 甘先生主张华锐企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没有根据,不支持。 甘先生在华锐企业的员工期间,华锐企业必须按照约定及时向他全额支付劳动报酬。 该院随后责令华锐企业支付甘先生拖欠的工资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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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2退休男性上班猝死后,企业负责

张某过了退休年龄。 顺利就业,他用比他小很多的刘先生的证件,以刘先生的身份来到厦门。

张某冒充刘先生,与厦门某服装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年末,他在服装企业做着清洁的工作。 半年后,他突然在厕所里猝死。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但由于张先生的家人拒绝尸检,遗体火化,无法确定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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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企业在事发后付给张某家属5万元。 张先生的家人主张,由于他因过劳死亡,服装企业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除已经支付的5万元外,还必须赔偿83万元。 被拒绝后,张先生家去年将服装企业告上了法庭。

服装企业主张,企业只与刘先生签约,没有聘用过张先生,张先生的诉讼主体不合适。 然后张氏猝死,未尸检,死因不明,无法说明与事业的关系。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掖假冒刘先生身份在服装企业工作,但不能否认张掖假冒他人身份与服装企业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前提是员工受到伤害是由员工造成的。 在本案中,由于家属拒绝尸检,张先生是否死于工作人员原因尚不清楚。 他已过退休年龄,但谎报年龄受雇于服装企业,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而且猝死发生后,其家属应对拒绝尸检,不能提供首要证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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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监控技术普及的今天,服装企业因员工未能在公共场所发现极其异常的行为,失去了给死者最后的帮助,失去了恢复张某生命的机会,应该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院最终对服装企业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2万余元。   

样本三重劳动关系被辞退的需求赔偿得到支持

周先生1976年进入福建省某地质大队工作人员,工作地点为钻井中级工,1997年拿了疾病保险,月薪1648.4元,由地质大队发放工资。 地质大队至今已在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支付和龙岩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了医疗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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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因病在家休息了很长时间。 2002年2月,他与连城县某行政机关签订临时人员录用合同,被该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合同比较有效期为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合同到期后,他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但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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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该行政机关辞退了周先生。 周先生认为这家公司的辞职行为是违法的,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去年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这家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周先生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建立过书面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只是劳务关系。 从1976年7月至今,周先生与地质大队有劳动关系,至今仍每月领取1648.4元工资,地质大队依法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行政机关和周先生之间形成的只有劳务关系。 因为解除劳务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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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法院经审理,在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法》不提倡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全日制劳动关系,认为劳动者通常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全日制劳动关系视为违法。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与劳动者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绝修改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只确认前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否定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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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在与地质大队建立劳动关系时,还与某行政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受雇于门卫工作,受对方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无论劳动者在此之前是否与其他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只要符合雇佣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未就原告辞职的原因提出证据说明合法,其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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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该院责令连城县某行政机关支付老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2万元,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达到5万元以上。   

□法官说

光靠劳务关系是不能获得赔偿金的[/s2/]

福州中院民庭一位法官认为,目前由于经济下行,一些公司停产,因此存在公司停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勤人员、下岗职工以及公司经营性停产的长假人员再就业的现象。 这些人员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时经常与用人单位发生雇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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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公司的停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勤人员、下岗待业人员以及公司经营性停产的长假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雇佣纠纷,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劳动者从原单位内降到新用人单位上班,在未领取养老金之前,双方的关系必须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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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双方关系转为劳务合同关系。 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关系的,无权向新用人单位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退休人员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老年人不再是法律工作者,自然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对象。 最后,聘用老年人除了不需要考虑对老年人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需要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因此,许多公司愿意聘用老年人,这也给老年人带来了很多维权上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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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老年朋友们,要根据自己的健康状况慎重考虑是否出去工作,在被雇佣时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选择合适的工作。 发生伤害事故,法律很难对造假者提供周全的保护。 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确定雇佣期间的员工复印件、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由此,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可以按照合同法(不是劳动合同法)争取权益。 雇主也应该完善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也应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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