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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原告魏某与被告永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总价66万多。 根据合同,出卖人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年8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魏某。

合同签订后,魏氏全额支付了,但3年后不动产企业也没有交出住宅。 近日,永泰法院依法支持原告魏某的诉讼要求,判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记者叶智勤通讯员廖淑琴)

标题:闽讯:付全款购总价66万商品房 3年后仍没有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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