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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报道,6月24日,6月22日傍晚,女小林( 20岁)在福州仓山的学生街附近行走时,突然有只狗向她跳了出来,咬了小林的小腿。 小林当场流血,吓得哭个不停,狗主人拉着狗。

小林要求狗主人带他去医院解决伤口,负担疫苗的费用。 没想到狗主人会当场拒绝,但他说狗的行为与自己无关。 小林有意见的话,可以咬狗。 那样的话,我们就不欠对方的。 小林报警了。

法律规定,民警到达湖派出所后,对狗主人刘某(女,48岁,福州人),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林被刘某养的狗咬了,刘某应该负责。

在人民警察的调解下,刘先生带着小林去医院解决伤口,打了疫苗。

标题:闽讯:路人被狗咬 狗主人:“有意见可以去咬狗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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