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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户口,无法获得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 为了全面处理无户籍人员的户籍登记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制了实施意见。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处理无户籍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分为4类全面处理无户籍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先决条件。 四个类别分别是

1出生登记未处理

2被收养或拾来抚养

3户口已注销

4无其他户籍人员[/s2/]

根据要求,到今年年底,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出台政策补助措施,推动无户籍人员登记户口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1没有进行出生登记

对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无户籍人员,我省按国内出生、海外出生、港澳台出生3种类型办理户籍登记。 其中,在国内出生的无户籍人员中,非结婚、生育户籍的人员,如与母亲一起定居,可凭《出生医学说明》、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结婚生育证明申请办理。 父亲定居的情况下,必须一起提供亲子鉴定说明书。

闽讯:在福州没户口的人有福啦!政府将出台处理方案

2被收养或捡起来抚养

对被抚养、找不到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抚养者多次自行抚养,拒绝将其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与抚养者共同生活3年,监护人居住地居住(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者承担监护责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采集血样,

3各类户口被注销

对各类户籍已注销的无户籍人员,也可以依法登记户籍。 其中,因婚姻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应当由现住地公安机关联系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有关现住地户口调查的说明材料,便于在原籍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和恢复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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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无户籍的人

因户口迁移证明丢失而无户口的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户口迁移证明,凭补办的户口迁移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移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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