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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9月19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邱何娟)福建某建筑企业为方便年检,与卓某签订《聘用合同》,约定以每年向卓某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取得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证等建筑领域相关证书的聘用权。 此后,合同到期后,企业数次未归还证书,双方向簿公堂要求,卓某向企业归还证书并支付经济损失。

闽讯:建造师“证书挂靠”合约到期未归还 双方对簿公堂

马尾法院法官依法审理此案,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转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 法庭辩论后,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企业退还证件,不重复补偿一次3000元。

闽讯:建造师“证书挂靠”合约到期未归还 双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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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发包人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注册发包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发包人的执业证书,由注册发包人本人保管、采用。

第26条还规定,注册发包人不得以出租、出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在本案中,原告卓某与被告福建某建筑企业不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卓某应当通过出借的方法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审查合格证书c证等证书交付被告福建某建筑企业录用,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 因为实际上是违规操作,法官建议建筑管理部门加强对建造师证的监督管理,一起解决,严格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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