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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9月23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刘秀国)为推进统计法治建设,福州市统计局加强了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违法案件调查力度,提高了公司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福州市统计局今年查处违规案件时发现,存在实际数量与报告数量不一致的问题,有公司违反统计法第7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 有些部门没有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登记簿。 根据统计法规定,福州市统计局责令改正,进行警告、通报,作出罚款决定。

闽讯:福州市统计局严查违法案件 公司依法统计意识提高

公司接到福州市统计局的执法检查通知书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协助检查工作。 并且公司通过执法检查端正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了解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及时纠正了存在的统计违法问题,完成了各项统计法律义务。 最终,公司付了罚款。

闽讯:福州市统计局严查违法案件 公司依法统计意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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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及时报告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统计调查的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通报。 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被督促后未按期提供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回答或者未如实回答统计检验一询问书的,转移、隐匿、篡改统计调查、统计检验的原始记录和证明、统计登记簿、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说明和资料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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