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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福州市环保局发布《福州市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调整二手车向福州市转移排放标准,在符合机动车环境保护车核准目录规定的基础上,将标准从以前的国v标准下调为国ⅳ标准。

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关进口车辆的发动机型号不在环保车型目录中的,以及车辆出厂日期在国家iv排放标准批准日之前的,应符合汽车出厂日期后5年内(含月份)的要求。 但是,对于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汽车,将根据有关要求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记者刘兴)

标题:闽讯:二手车迁入福州 排放标准降低为“国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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