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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初,男范某酒后驾驶共享汽车,从仓山区金港路附近出发,行驶到仓山区冠浦路某小区门口时,与张先生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车辆受损。 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范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全部血样乙醇含量189.8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闽讯:醉酒驾驶共享汽车 发生事故这样担责

最近,仓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汽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范某醉酒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给予重罚。 事发后,被告人范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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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共享汽车也在汽车名单上,酒后驾驶共享汽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酒后驾驶共有车发生事故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有保险企业的免责条款,机动车驾驶人共有酒后驾驶这一违法行为的,支付保险请求范围外的其他赔偿可能由驾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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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仓法宣

标题:闽讯:醉酒驾驶共享汽车 发生事故这样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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