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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万某因手头拮据,在朋友的怂恿下,代替考生参加了10月23日举办的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结果,在福州市台江区某学校的考场,万某被监考老师发现了。 。 。

10月23日,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全省各考场举行。 福州市台江区某校考场监考发现,开考后查阅考生新闻时,考生携带的身份证和准考证上的照片差异很大。 监考老师会立即向自己的试验室报告这种情况,同时报警。

随后,台江公安分局洋中派出所民警将该男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过调查,男子的名字是万某。 据万某称,他是朋友陈老师为原考生考试而来的犯人,陈老师事后答应给他150元报酬,但自己不认识原考生。 在警察的追捕下,陈老师亲自到派出所自首了。

闽讯:福州首例替考案 为150元男子把自己给搭进去

陈老师叫陈某娟。 是培训机构的老师,万某的同学。 原考生因事未能参加考试,为使原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在原考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某娟通过qq联系了万某,请万某帮忙代考。

民警发现,万某参加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姓名和其他身份新闻是原考生的,但照片是万某的。 原来,这是陈某娟用万某的照片伪造的身份证,让他带入考场,混淆导演老师的检查。 另外,陈某娟用万某的照片伪造了准考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陈某娟也对万某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万某对民警说:“当时就只是想帮助朋友,没赚多少钱。” 即使被抓住了,我也完全没有想到事件会变得这么严重。

目前,陈某娟因涉嫌考试作弊依法取保候审,万某因涉嫌代替他人考试依法取保候审。

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福州公安机关调查的第一起考试作弊案件。

法条点睛: [/s2/]

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他人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销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问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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