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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11月3日(记者郑瑞洋通讯员陈家煊)目前微信、支付宝( Alipay )已经成为借款、交易的新方法,如果需要维权,这些电子数据会成为证据吗? 最近,连江法院审理了此类案件。

原告林某与被告毛某是同学关系,毛某在手机店工作。 去年12月,女林某通过微信向毛某订购了2部二手iphone6,并通过支付宝( Alipay )转账6500元。

但是,今年1月,毛某以手机发色不好为由,不送手机,也不退手机钱。 在林某的多次催促下,毛某保证每个月归还相应的借款和利息,但最终光是支付宝( Alipay )就还了800元。

此后,毛某多次不回微信、邮件,多次拒绝林某的电话。

林某向法院投诉毛某,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短信记录的截图、支付宝( Alipay )电子顾客的回答书、支付宝( Alipay )聊天记录的印刷品,说明了其主张。

连江法院审理后表示,林和毛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就手机购买达成一致,认为林支付了手机价款,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毛某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必须返还林某5700元和利息。

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认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记录(微信、微博、支付宝( Alipay )等)、博客等电子数据为证据。 连江法院相关人员说。

标题:闽讯:微信上买手机没收到货 女子用聊天记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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