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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11月27日(福州晚报记者徐文宇通讯员李克清)同居一年多后分手,双方未领取结婚证。 长乐男陈某起诉女高某,要求归还订婚礼金。 日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考虑到农村善良风俗,根据案件实际,不支持陈氏退还彩礼的请求。

闽讯:同居一年后分手 男子要求返还礼金被法院驳回

长乐男子陈某于去年3月8日与女高某订婚。 订婚当天,陈氏交给高氏母亲王氏183000元,王氏现金33000元作为对高氏家族的探监品。 高某订婚当天来到陈某家同居,一直到去年9月。

同居期间,双方未登记结婚,高某怀孕,但于去年10月在医院接受了终止妊娠手术。 同居期间,陈某得知自己在和高某同居之前得了抑郁症。 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高某主动告知陈某自己以前的病情,想和陈某一起继续生活,但陈某及其家人对她漠不关心,让她流产,把她赶出家门。 陈氏认为,高氏隐瞒病史,双方不能结为夫妇。 陈氏今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氏和母亲王氏归还彩礼氏。

闽讯:同居一年后分手 男子要求返还礼金被法院驳回

经法院审理,彩礼认为是订婚男女双方在订婚过程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由男性付给女性的金额较大的钱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要求退还根据习俗支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社会生活常态和立法原意来看,这项规定是比较男女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 在本案中,陈某与高某同居一年半左右,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具有公示性,男女双方享有夫妻名分,乡邻群众也承认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高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终止,双方未登记结婚 解除婚约的是陈氏,没能登记结婚是陈氏方面的错。 相关证据表明,同居期间高某主动告知对方自己患有精神疾病,陈某也表示愿意与高某好好生活,因此陈某以此为由解除婚约,要求彩礼,但理由不充分。

闽讯:同居一年后分手 男子要求返还礼金被法院驳回

如上所述,一审法院考虑到农村善良风俗,根据案件实际,不支持向陈某退还彩礼的要求,下达了驳回陈某诉讼要求的判决。 陈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的判决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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