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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信息网8月4日(福州日报记者王玉萍通讯员榎商宣)记者4日从市商务局获悉,福州市《关于促进商业企业品牌第一家店进入游行步行街的若干措施》于8月2日印制,具体确定了适用范围、认定条件、奖励措施、培育措施等,

《措施》提出,政策适用范围是首批进入国家级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省级特色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和市级夜色经济体验示范街区的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品牌。 对经考核认定的企业品牌初创店,福州将首次给予上传、税收贡献、纳统等奖励。 根据第一家店的类型,分别给予中国(内地)第一家店、福建第一家店、福州第一家店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不重复上传奖励。 根据其税收贡献,连续三年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闽讯:福州“放大招”!促进商业企业品牌首店进驻示范步行街区

企业品牌第一家门店经营公司符合《促进福州市国际企业品牌进入培育快速发展的措施》《关于促进福州市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四项措施的通知》和福州市支持总部经济快速发展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相应奖励

除了真金白银奖励外,福州还推出了培育租赁期、优化企业品牌初创店活动审批和准备流程等一系列培育措施,帮助了进军示范步行街区的企业品牌初创店的快速发展。

《措施》规定,对租赁国有公司所有或经营商业设施的企业品牌初创店,实行免租赁培育,大致为6个月以下的经营场所培养免租赁,分3年执行,每年2个月。 鼓励参照非国有公司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免除培育租赁期,具体由双方协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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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还支持企业品牌初创店开业推广、新产品发布等活动,优化活动涉及的城管、安全等审批准备流程,最大限度地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期限。

此外,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每年统一安排商务流通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品牌初创店开展新产品发布、购物节、企业品牌打折季等活动。 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支持企业品牌首店户外广告设置,对不影响市容秩序、不阻碍交通、具备外置条件的咖啡店、酒吧、小吃餐厅等商家,在特定时间段适当放宽外置。 为了加大企业品牌初创店的扶持力度,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企业品牌初创店的进入培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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