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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12月20日(福州日报记者曾建兵通讯员邱何娟)近日对长乐法院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四川自贡男朱某龙从去年5月开始在长乐某村超市旁边的店里无证加工和销售肉制品。 为了便于销售,朱某龙在鸡爪中加入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过氧化氢溶液(俗称双氧水)进行发泡,使鸡爪变白、增粗。 父亲朱某顺在做鸡爪时着手,到去年12月为止生产了用250公斤过氧化氢溶液做的鸡爪,每公斤28元将鸡爪拿到长乐某市场销售。 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朱某龙店内逮捕了2名父子,查获泡沫鸡爪2袋共12公斤、过氧化氢溶液2桶。 食品安全监测机构鉴定显示,查获的鸡爪在过氧化氢试剂中呈阳性。

闽讯:长乐:男子制作双氧水鸡爪售卖 被判1年6个月罚款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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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朱某龙、朱某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为牟利,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向人体添加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过氧化氢溶液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朱某序适用缓刑以免危害社会,可以实行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宣告缓刑。 综合考虑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判处两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处朱某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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