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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信息网12月27日(福州日报记者曾建兵通讯员余影)近日在福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医院药库检查中发现麦冬。 外包装袋合格证与平时药品包装不太一样,体现了品名、批号、规格和生产日期等项目,具体复印件为手写,随后发现了相同情况的党参。

闽讯:福清一医院违规购进中药饮片用于临床配药被罚

执法人员要求医院提供麦冬、党参进货票据、购买公司相关资质材料、购买检验记录,并采购中药饮片采购记录。 根据医院提供的购房票据,购房公司为某种植有限企业,医院不能提供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 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药库麦冬49公斤和党参1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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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从2007年7月开始,我院没有取得上述许可证的种植有限企业共购买党参、麦冬、川芎、太子参等中药饮片210公斤,用于直接临床制剂,涉案物品值32718.75元。

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公司、药品经营公司、医疗机构需要有向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公司购买药品的规定。 但麦冬、党参作为食药同源品种,采用为普通食品原料时,可向普通商业企业购买。 但是,要在医疗机构内用于临床处方的采用,必须从有相关资格的企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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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0条的规定,药品是用于人的疾病预防、治疗、诊断,目的地调节人的适应证生理功能或规定功能的主治医生、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医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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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中国药典》,中药饮片是指炮制药材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的处方药品,我院购买麦冬、党参等物品,即用于临床处方,该物品应认定为中药饮片,医院规定为药品

福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医院纠正,没收非法购买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并对上述种植有限企业没有相关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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