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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3日,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用人单位福州市某国有客运企业举报,其驾驶人吴某有吸毒行为,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监管,离开驾驶岗位,解除劳动合同。 那年11月18日,用人单位停止驾驶吴某公交车,结算工资后,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闽讯:公交车驾驶员有吸毒行为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去年1月15日,吴某向台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支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年6月至10月的津贴、年终奖,共计7万余元。 吴某认为其吸毒行为发生在入职前,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裁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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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福州市某国有客运企业认为,吴某存在的吸毒行为是严重失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福州市公安局警察支队致函用人单位,证明吴某有吸毒行为。 用人单位发现吸毒行为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闽讯:公交车驾驶员有吸毒行为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台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运动,约定工作地点为公交司机,但由于工作地点的特殊性,申请人不得隐瞒自己的吸毒经历。 并于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以吴某吸毒行为严重失职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不支持被申请人支付违法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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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29日,台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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