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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福州信息网报道,(福州日报记者曾建兵通讯员李钰豪)会长黄某强近年来在罗源县组织民间标准会活动,以高额利息为吸引力诱饵,吸引200多名群众入会,非法吸收资金5061万元,导致该组织标准破产,入会群众经济

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某强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金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黄某强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闽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罗源一“会头”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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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款规定,民营公司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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