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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鼓励大棚市级补助的通知》公布,将对新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进行市级补助奖励,并申报职工。

一、奖励对象

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新建,享受省级资金补助,不接受市级补助奖励的符合省定条件的温室大棚项目。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省条件的温室大棚项目,按省级补助资金的40%予以奖励。

三、信用审查和涉黑涉恶审查

1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录用信用记录和信贷报告实施细则(试行)》(榎财农〔〕45号)文件精神,登录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体系进行信用征信,不安排有失信行为的实施主体。

2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落入涉黑涉恶公司和个人的补充通知》(榎财行〔〕50号)的文件精神,审查核对实施主体,不安排涉黑涉恶的实施主体。

四、申报要求

申报资料要求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撰写文章并附相关资料,报告截至去年7月15日。 相关资料如下。

1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将省级补助金资金报送实施主体的文件和财政支付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 .增加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金表(附件)

3 .实施主体相关的信用审计资料

4 .实施主体涉黑涉恶审查对照结果

5 .实施主体项目的检查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五、资金的支付

项目资金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各县(市)区,由县(市)区支付具体实施主体。

标题:闽讯:福州拟对新增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进行市级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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